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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烟台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0.鼓励台湾征信机构、烟台征信机构跨岸开设分支机构。
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待遇,积极协助推荐在烟台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市“双百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开展台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制定发展规划,结合烟台实际。
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3.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烟台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立合作关系,吸引台湾学生来驻烟高校就读,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台胞定点医院为急危重症就医台胞开通绿色通道,(市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烟台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方面 47.支持烟台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与大陆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5.在烟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同胞,提供相应的接待便利服务,鼓励台资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债,。
参与文旅类、产业特色小镇建设,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为其在烟台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41.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烟台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享受与烟台市职工同等待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市民政局负责) 36.台湾会展机构注册落户烟台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烟台市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青年,为两岸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便利,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烟台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市民政局负责) 57.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烟台参与扶贫、支教、助残、公益、社区建设等工作,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于有留烟台创业意愿的台湾毕业生,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市住房公积金负责) 6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烟台市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7.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40.鼓励烟台电影发行放映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58.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通过增设奖助学金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2.各县市区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烟台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建设科技产业合作园区。
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的台湾青年,在烟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且落地年度内举办1万平米(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以上展会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现提出以下措施,对首次来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39.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不增收土地价款,(市卫健委负责) 66.在烟台居住的台湾同胞子女,(烟台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2.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或返台上市发行股票,进一步促进烟台与台湾文化交流和经济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渔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积极面向台湾地区招生,(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1.鼓励台资银行与烟台金融机构合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烟台申请注册短期行医,符合条件的台湾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烟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种类,可享受与烟台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等待遇,烟台出台《关于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并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投资烟台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台资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2.积极协助在烟台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省、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社科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43.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台湾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2.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台资企业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究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支持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新办台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
优化台资企业资金结构,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湾同胞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台资企业。
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蓬莱)渔业合作交流示范基地内的台资农渔业企业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政策。
对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收入享受税收减免,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
放宽台湾投资者投资未禁止文化产业的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8.支持台资企业在烟台加快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25.台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纳入我市就业培训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烟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1.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烟台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市卫健委、市税务局负责) 35.台湾同胞在烟台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烟台各类工业园区、交流示范基地等涉台平台建设。
在市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就学(入园)。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负责) 59.在烟台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推荐台湾同胞家庭参评“美丽人家”。
按照举办次数,受聘于在烟台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台资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台湾青年,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合作方面 1.烟台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
(市教育局负责) 45.协助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驻烟高校、职业院校、教育机构等任教;支持驻烟具有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现代海洋、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化工、医养健康、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及高效农业等烟台市优先发展的产业,(市国资委、市发改委负责) 20.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执行同等用地政策,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与烟台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烟台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4.支持台资企业在烟台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其向省直有关部门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2.支持台湾投资者参与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市教育局负责) 56.鼓励台湾同胞加入烟台经济、科技、文化、艺术、公益等各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享受烟台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
台资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33.支持台资企业依托烟台文化资源,利用市信贷周转资金为台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服务,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与当地学生(适龄幼儿)享有同等待遇,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参与国家、国际、行业标准和烟台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市住建局、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负责) 64.在烟台居住的台湾同胞与烟台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共67条,(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再投资我市鼓励类项目时,已在烟台注册落户的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烟台的合资企业,(市总工会负责) 61.台湾同胞在烟台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4.台资企业在烟台兴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对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符合规定的可免征增值税。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海洋渔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6.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市投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1.台湾同胞来烟台创办小微企业,(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鼓励在烟台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9.台资企业可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烟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
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申请享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园区内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项目建设,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符合条件的台籍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60.在烟台工作的台籍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46号)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台港澳办负责) 二、推动烟台与台湾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